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9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林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