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3號
上 訴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送達代收人 周明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家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劉怡坊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