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博登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啟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芳伶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柯力婷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5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