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博登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啟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芳伶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柯力婷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5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