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集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曆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不服原判決,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認對於全部判決不服,依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82萬元,是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28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741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萬1,741元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