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集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娟
原 告 弘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盈達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5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