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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1號
原      告  開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聲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康育斌律師
被      告  何美珍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楊力欽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