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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1號
原 告 開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聲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康育斌律師
被 告 何美珍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楊力欽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