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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2號
原      告  欣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姍律師                 
被      告  金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昱丞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複代理人    范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欄增列「複代理人陳彥姍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吳孟益律師」欄之記載更正為「複代理人范馨月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