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昱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