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9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黃世玉
被 告 聯揚廣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安紘
被 告 鄭玉𡟛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貳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聯揚廣告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邀同被告李安紘、鄭玉𡟛,向原告申請青年創業貸款如附表原借金額欄所示金額,總計300萬元,借款期間為110年12月1日至115年12月1日止,共6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利息計算方式分別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郵政儲金1年期機動利率加0.9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89%等機動計算,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未如期清償,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積欠原告合計168萬2227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保證書、契約重要內容及風險揭露宣告書、原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繳款紀錄查詢、郵政儲金利率表、存款利率表、催理紀錄、催告書等件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聯揚廣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李安紘、鄭玉𡟛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揆依上揭說明及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附表
| | | | |
| | 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
| 自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 自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5計算之利息。 | 自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75計算之利息。 | 自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