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1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馥巧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懿融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理政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2,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