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葉紫綺
被 告 光捷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勇志
被 告 洪藺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減縮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利率,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