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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號
原      告  夢萊茵河畔名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光雄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楊芝庭律師
被      告  新康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麗珍  
訴訟代理人  蕭程瑞  
            陳婉瑜律師
            郭泓志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濬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件,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漏附上附件標題所列鑑定報告勘驗照片⒀至⒃),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件【即原判決附件,英傑技師事務所民國111年7月12日鑑定報告(鑑定編號EJ-0000000)附件㈣勘驗照片⑴至⒃(見審訴卷第107至1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