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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8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
被      告  蔡瑋旂即旺來食品商行

            謝翔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14,6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蔡瑋旂即旺來食品商行(下稱旺來商行),於民國110年8月11日邀同被告謝翔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分為1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共三筆,借款期間均自110年8月12日自115年8月12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利息計付方式。以上任一借款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視為全部到期,且除按上開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支付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
 ㈡旺來商行自112年12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迭經催討未獲置理,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3,714,6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2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及客戶往來帳戶查詢表、指標利率變動表、催告函、催收紀錄卡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33頁),並審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陳述或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新臺幣)
餘欠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付方式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
違約金
1
100萬元
745,192元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利率1.855%;嗣後隨中華郵政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自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
自11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200萬元
1,481,703元
自撥款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1.4%,目前年利率為0.1%)加0.9%浮動計息,目前年利率為1%;自
111年1月1日起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86%為年利率2.7%,機動調整;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自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
自113年2月13日起至113年7月4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200萬元
1,487,736元
自撥款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1.4%,目前年利率為0.1%)加0.9%浮動計息,目前年利率為1%;自111年1月1日起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86%為年利率2.7%,機動計息;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自112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
自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總計
500萬元
3,714,6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