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1號
原 告 蘇育菁
李守裕
洪東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祥駿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子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鵬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