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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1號
原      告  蘇育菁  
            李守裕  
            洪東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祥駿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子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鵬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