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翔淵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怡坤
追加原告 呂怡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穎順合板行即紀保雄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