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鄭旭辰
被 告 雅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杜錦賜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 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13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299元,前開裁定已於同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