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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游雯琪 
被      告  YANGCARE  TRADING  CO.,LTD.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史宜 
被      告  歐陽信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519,544.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519,544.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