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游雯琪
被 告 YANGCARE TRADING CO.,LTD.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史宜
被 告 歐陽信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519,544.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519,544.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