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原 告 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杉玄
訴訟代理人 呂宜蓁律師
邱基峻律師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有送達事實待補正,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