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旭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6,556,381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751,518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併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狀,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