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原 告 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樺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王森榮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王祈恩律師
被 告 勝耀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侯哲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1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