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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原      告    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樺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王森榮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王祈恩律師
被      告    勝耀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侯哲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1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