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國仲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吳佳靜
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0月8日113年度重訴字第15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