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國仲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吳佳靜
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6日113年度重訴字第15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