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抗 告 人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國仲
抗 告 人 吳佳靜
相 對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