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將上開請求金額擴張為911,610,486元(見本院卷第272、339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41,474元,扣除原告已繳10萬元,尚應補繳7,041,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041,47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請求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