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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宏滄 
被      告  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登鴻 

被      告  黃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95,948元及如附表
    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鄭登鴻、黃麗娜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2年2月7日向伊借款共計10,000,000元(詳細內容如附表二),迄今尚餘本金8,995,948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經催討返還未果,故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新臺幣放款利率資料、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413)、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475)、存證信函為證(本院卷第11頁至第59頁、第81頁至第99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依上開證據調查及法律適用結果,堪信原告所述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一】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編號
未清償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迄日
計息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迄日
違約金計算利率(%)-左列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
1
3,371,967
113/2/7
清償日
3.63
113/3/8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
1,123,985
113/2/7
清償日
3.63
113/3/8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3
3,375,000
113/2/7
清償日
3.63
113/3/8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4
1,124,996
113/2/7
清償日
3.63
113/3/8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合計
8,995,948
 
 
 
 
 
 

【附表二】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請求未清償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迄日
計息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迄日
違約金計算利率(%)-左列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
1
112/2/7
3,750,000
3,371,967
113/2/7
清償日
3.63
113/3/8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
112/2/7
1,250,000
1,123,985
113/2/7
清償日
3.63
113/3/8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3
112/2/7
3,750,000
3,375,000
113/2/7
清償日
3.63
113/3/8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4
112/2/7
1,250,000
1,124,996
113/2/7
清償日
3.63
113/3/8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合計
 
10,000,000
8,995,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