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抗 告 人 笙業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靜
抗 告 人 廖國仲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