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美潔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雀
訴訟代理人 徐弘儒律師
柯凱洋律師
被 告 張睿紳(原名張凱敦)
王紫緹(原名王怡幸)
黃海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嬿婷律師
被 告 陳政男
洪耀卿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法定代理人 黃家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裕如
黃信忠
吳猛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