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彥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