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平
被 告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國仲
被 告 廖國仲
吳佳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上課,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3年11月1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