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國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佳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而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38,4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