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被      告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國仲  

被      告  吳佳靜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增列後附之附表所示之違約金金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漏未附列違約金之金額,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金額
1
1,808,380元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3.275%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0.3275%
305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2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
0.4275%
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0.8550%
2
3,173,709元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3.275%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0.3275%
535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2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
0.4275%
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0.8550%
3
3,666,656元
自113年3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965%
自113年4月24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0.309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3.09%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
0.4090%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09%
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0.8180%
4
2,031,408元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3.275%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0.3275%
101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2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
0.4275%
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0.8550%
5
11,046,627元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3.275%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0.3275%
549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2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
0.4275%
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0.8550%
6
4,749,998元
自113年4月8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2.22%
自113年5月6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0.2220%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22%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1月5日止
0.3220%
自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6440%
合計
26,476,778元




1,4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