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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原      告  蘇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蘇伯維律師
被      告  蘇秋霖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陳威龍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被      告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再行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