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原 告 蘇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蘇伯維律師
被 告 蘇秋霖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陳威龍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被 告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再行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