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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原      告  謝明治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      告  楊謝錦雲
            謝張秋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岳忠樺律師
            蘇怡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1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207號裁定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