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原 告 宜晟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峰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朱淑娟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昱熹律師
被 告 方淑靖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5,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於主文欄中漏未宣告,爰依原告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