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榮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毓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122,64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將上開請求金額擴張為9,432,144元(見本院卷第332頁),擴張金額為1,309,504元,應補繳裁判費16,827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6,82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請求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