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及反訴原告
賀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峯銓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31,105元(本訴723,201元、反訴15,707,904元【上訴人於原審之反訴聲明為21,944,754,其上訴狀誤載為21,977,454元,另違約金不併算價額(計算式:21,944,754-6,236,850=15,707,90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5,008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