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朱曼瑄律師
複代理人 潘俊蓉律師
被 告 李坤勲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