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坤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查上開裁定已於113年9月5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重訴卷第189頁),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見重訴卷第193至195頁),依照上開規定,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