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謝詠丞(原名:謝佳吟)
追加 原告 今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梅卿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施竣凱律師
被 告 施坤旺
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律師
賴儀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