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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謝詠丞(原名:謝佳吟)

追加  原告  今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梅卿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施竣凱律師
被      告  施坤旺  

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律師
            賴儀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