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51,5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643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