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林婉葶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複 代理人 江詠涵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胡庭嘉
徐一帆
主 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12日下午3時
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珮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