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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林婉葶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複  代理人  江詠涵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胡庭嘉  
            徐一帆  
  主 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12日下午3時
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珮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