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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亮妤律師
被      告  薛楨純  

            周慶順律師即莊瑞雪遺產管理人
            余景登律師即吳田河遺產管理人
            蔡永傑  
            蔡玉英  
            蔡惠雯  
            蔡黃美銓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