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亮妤律師
被 告 薛楨純
周慶順律師即莊瑞雪遺產管理人
余景登律師即吳田河遺產管理人
蔡永傑
蔡玉英
蔡惠雯
蔡黃美銓
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