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亮妤律師
被 告 薛楨純
周慶順律師即莊瑞雪遺產管理人
余景登律師即吳田河遺產管理人
蔡永傑
蔡玉英
蔡惠雯
蔡黃美銓
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