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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金水紅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琴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11月1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同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62號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ND0000000至ND0000000(連號)
股票
140
140000

002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NX0000000
股票
1
985

003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ND0000000至ND0000000(連號)
股票
252
252000

004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NF0000000
股票
1
100000

005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ND0000000至ND0000000(連號)
股票
22
22000

006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NX0000000
股票
1
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