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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富泰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喬二企業有限公司 黃杏津
富泰益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320705082205
223,400元
113年3月5日

KM622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