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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富 
訴訟代理人  陳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0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楊嘉齡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前金分行
00000000000000
80,000元
113年4月20日
C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