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寶鴻防水防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寶鴻防水防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陳健身
上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九如分 行
0000000000000
1,090,000元
112年5月15日
AY0000000
本票(31銀行擔當付款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