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寶鴻防水防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