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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味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
 ㈠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於113年5月8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13-16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3年5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4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17-19、27-29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85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味一食品有限公司 謝清銀
愛上網路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苓雅分行
160043685
22,750元
113年8月18日
SD9828671

002
味一食品有限公司 謝清銀
愛上網路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苓雅分行
160043685
22,750元
113年9月18日
SD9828672

003
味一食品有限公司 謝清銀
愛上網路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苓雅分行
160043685
22,750元
113年4月18日
SD9828667

004
味一食品有限公司 謝清銀
愛上網路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苓雅分行
160043685
22,750元
113年5月18日
SD9828668

005
味一食品有限公司 謝清銀
愛上網路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苓雅分行
160043685
22,750元
113年6月18日
SD9828669

006
味一食品有限公司 謝清銀
愛上網路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苓雅分行
160043685
22,750元
113年7月18日
SD9828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