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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陳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票據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001
佑立工程有限公司
200萬元
111年8月22日
未記載
YH0048164
002
佑立工程有限公司
200萬元
111年8月23日
未記載
YH0048165
003
佑立工程有限公司
200萬元
111年8月24日
未記載
YH0048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