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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圓山仰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三源 
代  理  人  鄭宗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伸春貿易有限公司 王仲銘
圓山仰德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如分行
00000000000
18,000元
112年8月25日
AG0000000